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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权既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又是律师辩护权利中的一种。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律师享有会见权和通信权,但该条第2、3、4款均只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未对律师的通信权作出与此类似的详细规定,更未对律师行使通信权的例外情形(即哪些情况下律师的通信权应当受到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之中,司法工作人员可能随时阻碍或干预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通信。当今世界各国(地区)立法中,大多都对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利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并建立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而我国由于多方面原因,基础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实践中一些法律工作人员观念陈旧,造成了现阶段我国审前阶段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通信权利难以保障。另外,针对通信权的规定更是笼统、模糊,具体规则空白。而对律师通信权进行详细规制,保证权利行使的有效性,既是对辩护权的一种补充,更是对落实宪法权利和推动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了基础。所以,本论文将针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本论文的绪论,明确本选题的价值与意义,指明研究思路和方法,并对参考的文献进行综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律师通信权的基本原理进行概述,简单介绍诉讼法中律师通信权的内容,对传统律师通信权的内涵做扩大解释,并对该项权利的主体进行界定。然后,再对律师通信权制度的功能价值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主要对域外关于律师通信权的立法及实践现状进行考察。通过对比不同地域的立法规范,总结出保障律师通信权充分实现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带来启发。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律师通信权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状况进行分析,找出立法与实践方面的不足,并总结出在司法实务中通信权难以实现的因素。第五部分是为我国律师通信权提出完善的路径。针对上一章我国在立法及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主要包括确立诉讼法上律师通信的基本原则,以及完善律师通信权的限制性、保障性、排除性、救济性和制裁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