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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状况下,具有灵活多样特点的行政指导符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其柔性、温和的优点深受众多国家的青睐,日本是提倡行政指导最早的国家,在诸多领域都广泛地采用行政指导,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成效。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中,也极力倡导柔性政府,然而,在由传统行政命令的模式向服务型的行政模式转变之时,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并没有与应然状态完全一致。提供行政指导是一个动态、延续的行为过程,从行政指导的做出到在实践中指导效果的产生,无不体现着强烈的行政权力色彩。行政指导既然是权力的运用,在实践中就往往会产生行政权力的腐败与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再加上行政指导的法律规范化程度低,那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就很大,行政指导因不需要行为法的明确授权就可以使用,这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指导裁量权提供了温床,此时会进一步加剧行政指导权的不当与滥用;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以其在资金、人力、信息方面的优势,行政指导往往仍带有事实上的强制力,当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即行政相对方则必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此时就亟需探讨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规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抑制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保护弱势的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规制不是绝对一味地控制行政权,而是在目前的法治条件下要正确地将行政指导规范化,法治化,正常发挥其应然状态下的功能,使行政相对方的私权能与行政权达到一种均衡状态。针对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应该把行政指导看作是一个动态、延续的过程,行政指导刚被作出之时只是事实性行为,但行政指导的目的在于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而不仅仅是将行政指导制定出来,当行政指导被相对人接受后,行政指导则转变成了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权力性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有权力就易滥用,基于信赖利益的保护,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实迫切需要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规制,但在行政指导法律规制的方面,我国还存在不成熟的地方,为此,笔者纵观了国外的行政指导法律规制的主要历史,首先最早实行行政指导的国家是日本,由于日本的行政指导历史比较早,其研究也颇多,行政指导法律规制方面的经验比较充足;美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其对行政指导的态度也转变了,改变了以往的排斥态度,在实践中,已有将行政指导纳入到司法审查的案例;最后是德国,其也学习了日本的相关制度,其一九七六年通过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有那些操作方式及步骤,德国注重合法性与比例性原则以及利益均衡的理念,借鉴国外经验,然后分析我国的行政指导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