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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从产生至今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法律逻辑学则是一门比较年轻的科学,它源自于逻辑学。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1951年德国逻辑学家和法学家克卢格(Ulrich Klug,1951)出版的《法律逻辑》可以看作是其正式形成的标志。克卢格在其《法律逻辑》一书中最早提出“法律逻辑”这一概念。我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比西方落后了近三十年。严格地说,法律逻辑在我国正式提出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的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的现代发展阶段。法律逻辑研究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通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成立了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和一些独立的地方性法律逻辑研究会,逐渐跟上了国际法律逻辑的发展且开始有了自己的研究成果。由于法律逻辑研究的不成熟,国内外对于“法律逻辑”这一概念均没有得出一个确切的、能让众多学者满意并认可的定义,因此对它的对象与性质也是不明确的。论文通过国内外学者对法律逻辑的理解,综合出目前对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对象和性质的三种主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宽口径的法律逻辑观。随着法律逻辑研究的推进,国内外的逻辑学家和法学家开始越来越关注法律推理的研究。有的学者甚至提出法律逻辑就是法律推理,法律逻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推理这样的观点。论文介绍了法律推理的有关理论,认为法律推理只是法律逻辑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大多数西方法学家常常把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一概而论,把道义逻辑等同于法律逻辑。论文介绍了道义逻辑有关理论,通过分析道义逻辑的局限性而提出,道义逻辑不能等同于法律逻辑,道义逻辑不是法律逻辑,它最多只能是狭义上的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离不开人才的培养。论文从我国高校法律逻辑的教学出发,介绍了我国高校法律逻辑教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了目前我国高校法律逻辑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总结、提炼全文的基础上,论文最后得出了五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