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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在各国婚姻家事法律体系中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民事权利。设立探望权制度既能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子女会面、进行交往的权利,又能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婚姻家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实施的两部《婚姻法》都未对探望权进行专章规定,直到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才増设了探望权制度,为离婚后亲子关系的维系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家事法律体系的人文主义关怀。然而,随着21世纪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公众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概括性较强、主体范围狭窄等原因,越来越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引发了故意藏匿子女、采用暴力方法使子女脱离原有监护的恶劣现象,严重破坏了和睦家庭关系和和谐的社会秩序。本文首先从探望权的基本概念出发,详细阐述了探望权的基本特征、权利性质以及在当今时代举足轻重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四国的探望权制度入手分析,明确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探望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并总结提炼了部分我国在未来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工作中可以借鉴的有益立法经验;其次,从主体范围、权利义务内容、中止和恢复的事由、探望权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探望权立法、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在本文末尾,针对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立足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包括拓宽主体范围、明确探望权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中止与恢复事由法定化以及完善强制执行规定、创新强制执行工作方法等完善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相关措施,以期完善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使之更好地与当前社会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及探望权纠纷审判、执行的司法实践状况相适应,从而发挥探望权制度在维系亲子关系、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