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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反映一国市场经济规范化、成熟度的重要标志,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与民事活动的“身份证”,是法人的对方当事人与其发生法律关系赖以参照的前提依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颁布,将公司注册资本由“有限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拉开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序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固化注册资本认缴制、年报制度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重新界定政府、社会、企业三者权利(权力)边界,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保障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0月26日,在充分总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完成了对《公司法》的第四次修正,成为当前指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法律规范,为推动商事登记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滩”,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扶持创业、鼓励创新惠民举措相继推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促动作用显著增强。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近年来一些涉及商事注册资本、主体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案件不断出现,为当下繁荣的市场经济、活跃的民间商事交易敲响了“警钟”。本文以公司登记问题为中心,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内容及之后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文章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开题,从原有商事登记制度阻滞创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商事登记制度变革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需要入手,深刻剖析改革的深层原因和必然因素,客观分析原有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针对原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对本轮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商事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多证合一”与“一证一码”、“先照后证”行政审批、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的归纳阐述,结合自身商事监管工作经历,发现并分析当前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注册资本虚化、虚假注册频发、债权人风险增大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待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资本充实责任、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强化商事登记住所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市场主体动态监督管理四项举措,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滩”,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扶持创业、鼓励创新惠民举措相继推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促动作用显著增强。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近年来一些涉及商事注册资本、主体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案件不断出现,为当下繁荣的市场经济、活跃的民间商事交易敲响了“警钟”。本文以公司登记问题为中心,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内容及之后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文章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开题,从原有商事登记制度阻滞创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商事登记制度变革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需要入手,深刻剖析改革的深层原因和必然因素,客观分析原有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针对原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对本轮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商事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多证合一”与“一证一码”、“先照后证”行政审批、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的归纳阐述,结合自身商事监管工作经历,发现并分析当前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注册资本虚化、虚假注册频发、债权人风险增大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待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资本充实责任、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强化商事登记住所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市场主体动态监督管理四项举措,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