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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并且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平台企业是组织生产力的新生主体,不但参与市场竞争还发挥着制定平台规则、规制平台秩序和解决平台纠纷的公共职能,因此具有双重属性。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企业权力的行使势必就引发关于平台治理的讨论。虽然在平台上活动看起来像是平台企业搭建一个平台就像商场给各大品牌提供一个柜台,然后让消费者和销售者进行交易,但是基于互联网的解构性等特殊性质,原有的交易规模早已经被打破,而交易规则也受到冲击。平台企业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影响控制用户,用户也依赖平台而传统公权力对于平台却有点束手无策。因此以平台企业的公共属性为切入点,可以推演目前平台上权力、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构造,也可以发现当前的平台上存在的问题。综上,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现实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围绕企业平台的公共属性的表现、各种“准权力”行使所带来的的积极意义以及问题展开,以探求平台合理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形成公权力、平台企业、公众参与三方存在的平台治理模式,推动平台经济进一步发展,文章整体上分为五部分展开。文章首先界定了平台的概念和平台上的主体,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也是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者。研究平台企业的公共属性及平台治理首先也要明确平台上的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关系可以证明平台的公共性存在。平台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主体也就是公众,平台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也即公共场所。平台的公共性在本文中主要以“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准行政权”三方面表现。从理论角度来说无论是社会学的概念还是网络自由主义的影响,都可以证明平台作为私主体拥有权力的合理性。并且平台对技术的掌控,用代码书写规则、利用信息鸿沟来影响控制用户等表现也再次证明平台的权力存在。主体部分的第二、三、四章是对三大“准权力”的论述。平台通过平台规则从而确立确立平台上的“法律”,平台的“准立法权”也是另外两个权力的基础。可以说是“准立法权”衍生出“准执法权”和“准司法权”。平台规则并非只代表平台企业的意志,这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平台规则实际上是平台企业、用户以及国家公权力三方之间的博弈所得出的一种相对平衡的结果。它会反映出一定的公共价值,也是平台企业去维持平台秩序的基础,但是平台规则也会体现出偏离法的价值、对用户权利义务产生减损等不良后果。平台“准执法权”是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上的用户进行规制的行为,平台借用评分机制,利用用户对平台的信任结构去规制用户以维持平台良好的运行。这种平台“执法”可以有效的发挥平台的优势并且弥补行政机关监管不足等问题,有权力就会产生滥用,“一刀切”的执行方式违反比例原则,同时也会造成用户权益损害。并且对于平台企业自身而言,它们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承担社会责任、公共责任本就是一种负担,这也导致它们会消极执法。平台纠纷解决机制也同样有其积极意义,并且也体现出公众参与的思想,但是最大的问题就在平台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我们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五章结合平台企业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并结合综合治理理念,对平台进行公私合作共治,重新审视平台公共属性问题,实现平台法治化及制度构建展开讨论。平台企业有其天然优势,也应让其发挥治理平台的作用,但是治理的效果以及对平台权力的监管需要重新规划。政府不应该让平台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应当有效的监督平台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平台权力的规制可以参照公法的程序性控制与保障用户权利救济的途径进行探讨。引入公众参与是为了解决对用户权利的保护问题。综上,平台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平台良好的运行秩序,而秩序的构建需要从合作治理角度出发,正确对待平台的公共属性,发挥平台企业的最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