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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作为一个统一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主要的特征是脆弱性和较弱的自我修复及调节能力。北极自然条件恶劣,生态资源匮乏,人口承载力低;在受到外界干扰时,极易发生生态变化甚至突变,并失去生物再生能力,使得生态进一步恶化。由于北极地区对于全球其他地区的气候变化具有放大作用,北极变暖的速度比全世界平均变暖的速度快两倍。北极地区的生态系统发生的变化,对北极的大气、海洋、海冰、冰盖、积雪、永冻土以及当地的物种种类和数量、食物链、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社会都产生了影响。北极的海洋冰层萎缩、冰川融化、植被发生变化,其中冰层融化将造成海平面上升;而不易分解的有机污染物(POP)长久存在于环境中,并堆积在寒冷的区域,从那里进入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进而进入食物链。总之,两极地区不但对环境发展有重大影响,而且直接关系到全球生物多样性及人类的生存。有迹象表明北大西洋洋流带的深层冷水环流可能已经减慢,这可能会促成全球气候体系发生突变。解决环境压力的深层次措施经常会触及到那些能够影响政策取向的大集团的既得利益。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将环境问题从决策边缘转移到决策中心。由于北极生态系统所具有的国际性和共享性特点,当前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北极八国以及北极圈外国家都已经开始重视,但各国对北极开发的认识、技术和政治等问题上存在差异,使得北极生态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现有的与北极生态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以联合国海洋法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及北极地区国家法律为主要框架的,但现有北极法律缺失“生态”理念、北极生态保护以“软法”为主、并且保护北极生态的法律制度存在空缺,缺乏整体观、北极诸多环境法律存在于不同法域,呈现出不成体系性。而以生态整体观的方法来整合现有的保护北极生态的法律,充分考虑保护北极生态系统各个成分的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并由生态学规律引申出北极生态保护法律原则,最终形成对北极生态进行整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目前是现实可行的。现有各观点对解决北极生态法律争端的现实作用不足,本文建设性的以国际法不成体系剖析和解决北极生态保护的法律冲突,最终形成从北极生态保护的全球性框架公约、北极生态保护的区域性法律以及北极生态保护的国内立法三个层次构建保护北极的生态法律,并提出未来北极区域性生态法可以考虑扩展“北极环境战略”的生态保护内容,增强其执行力,赋予北极理事会执行的权力,从而促进和加强北极生态系统的保护。如何保证充足的资金,选择适当的资金机制,为各方履行承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是所有公约在实施中所面临的不可忽视的问题。资金机制发挥了平衡器的作用,使各国的利益要求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总体来说,本文认为北极生态保护的资金机制可以从生态保险制度、生态基金制度、生态金融制度三个方面对北极生态保护法律的资金机制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