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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场外配资是与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两融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具有相同原理的一种杠杆交易。配资业务的不断发展是因为不断扩大的市场投资需求,但是场内融资业务的各种限制条件,使得大量的投资者没办法从事融资业务,场外配资业务填补了这一市场空隙。然而由于场外配资具有风险性,这种潜在的风险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因此,要对场外配资进行法律监管。但是对它的监管态度不应当是一味的禁止。在股灾发生后,为了及时救市,对其禁止清理具有一定合理性,这种措施应当是暂时性的,从长远来看,应当将场外配资阳光化,纳入法律监管,规定场外配资的主体,配资机构的资质,明确监管的标准和原则,完善法律监管的框架,让场外配资在法律监管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部分论述了场外配资法律监管的概念及场外配资监管的现状,对场外配资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为对场外配资进行法律监管提供充足的理由。 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现在对场外配资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在提出法律监管的建议时需要解决的。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对融资交易的监管和方式,通过与我国的监管进行对比,找出不足,借鉴其中的先进之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对场外配资的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思路与对策,希望对于我国场外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进一步研究有所帮助。 最后一部分是笔者的观点,表明对场外配资应当纳入监管的范围,让其在阳光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