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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修订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将消费者反悔权纳入了消费者法定权利体系。但是,《消法》仅是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涉及具体适用规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1月颁布、3月15日生效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退货暂行办法》)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了细化,但仍有部分适用问题未得到解决,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正是基于此,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对促进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在研究消费者反悔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有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研究了英德两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规定,最后,在借鉴英德两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有关该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述。首先阐明了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然后通过比较分析说明了其与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以及“三包”规定中退货的区别;其次,阐明了消费者反悔权的特点,即法定性、单方性、无因性、无责性;最后指出了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为了实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合同的实质公平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因为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最早出现于地方立法,所以先对地方法规中有关反悔权的规定进行了介绍,然后梳理分析了国家层面含有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法规,包括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直销管理条例》、《消法》和上述《退货暂行办法》中关于该权利的规定。其次,通过对《消法》和《退货暂行办法》的分析与解读,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权利适用范围狭窄;权利期间规定不够清晰;行使权利的方式规定不够明确;行使权利的后果规定的不够明确、合理。第三部分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笔者选择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发达的英、德两个国家相关立法进行研究,以期总结出可为我国所用的经验。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国和德国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法律规定,然后深入分析了两国有关该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期间规定、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四个方面。最后,归纳总结了我国在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时可参考借鉴的立法经验,包括适当扩大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以及权利的延长期间、明确消费者返还商品的期限、明确返还商品在途邮寄风险的承担主体。第四部分主要是为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建言献策。在借鉴英德两国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试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建议:首先,适当扩大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将上门推销和消费信用交易方式纳入该权利的适用范围。其次,细化行使权利的期间规定,包括明确规定“7日”为7个工作日;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起算期间相关联。再次,完善行使该权利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规定因查验致商品不完好时消费者可主张折价退货;明确赠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明确退货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商品在途毁损灭失风险由经营者承担。上述便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其中既有创新点也不乏不足之处。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国内外学者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没有统一的称谓,笔者在研究学术界不同称谓的基础上界定了该权利的内涵和概念。第二,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我国与英国、德国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规定的不同之处吸取完善建议。第三,《消法》和《退货暂行办法》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适用范围、权利期间、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规定方面存在一些具体适用问题,笔者一一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但是,由于笔者知识有限、思虑不周,本文在语言表达和论点论据方面难免有不成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