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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从我国古代的西周开始,刑讯一直合法存在,直至清末才逐渐被法律所禁止,但在以后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仍严重存在,时至今日,禁止刑讯仍然是摆在中国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当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人员的一项重任。即使在人权至上,程序至上,刑事科学技术相当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这种最野蛮、最残忍的取证手段危害极其严重,本文拟从对中国刑讯逼供的发展历程入手,仔细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其极大的危害性,并以此为出发点,系统探讨解决该难题的良方,从而为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难题的解决尽一份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一) 刑讯逼供的定义 刑讯逼供当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诉者故意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被追诉者口供,造成其身体的或精神的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二) 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古代 西周,采用刑讯,秦朝不提倡刑讯,但也不禁止。而汉代的刑讯更加残酷。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讯制度恶性发展。隋文帝通使审讯及其用刑渐趋规范。但是,自从开皇九年统一全国以后,隋文帝便开始破坏隋朝初年建立起来的法制秩序,随炀帝乃更立严刑。唐朝建立了完整的审讯及刑讯制度,宋、元、明、清基本上继承了唐代的拷讯制度。 2.近现代 二十世纪初,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对刑讯制度提出质疑和反对,清政府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审判官不得使用刑讯审判,但是,该法颁布之后,刑讯仍被广泛使用,随后的历届政府都曾对此作出严禁的专门规定,但真正履践的当数革命根据地政府。建国后,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废止了刑讯制度。1957年后,尤其在文革十年,刑讯逼供仍屡禁不止。 二、当前刑讯逼供的现状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 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