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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起源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被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由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经常产生混淆。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根据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系统地分析寻衅滋事罪。第二至五部分主要通过“康某寻衅滋事案”、“张某某寻衅滋事案”、“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宾某某等寻衅滋事案”等具体案例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对案例进行评析,明晰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之间的界限。第六部分主要通过“初中生发帖涉嫌造谣被刑拘案”阐述寻衅滋事罪与治安案件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