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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以其非强制性、柔和性、协商性的优势在行政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青睐,近年来已经逐步成为环境执法中一项制度。当然,环境行政约谈不仅契合了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而且创新了环保执法的方式,环境行政约谈越来越受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可。但是行政约谈本身尚属于一个定性不明确的法律制度创新,相关争议较大,新近发展出来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也难逃窠臼。另外一方面,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大大小小的文件中很多提及“约谈”,甚至还有专门环境约谈制度的面世,这与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大相径庭。因为此,坊间质疑之声也未终止,而现实中似乎也开展的如火如荼。本文将在这一个大的背景下展开。为了全面研究环境行政约谈制度,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对行政约谈的基本梳理,其中主要阐述了行政约谈的概念、法律属性、功能、内容要素等基本知识,这些内容的梳理厘清了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相关基础,为全文的展开做好了铺垫;其中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定位是本章的一个核心内容,将行政约谈定性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该属性确定为全文的展开奠定了基本基调。第二章紧接着第一章的行政约谈梳理,阐述了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生成,集中描述了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形成、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通过考察,民主行政理论、均衡论、新的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是行政约谈的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行政约谈作为行政约谈的一部分,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但突出的环境问题亟需新的环保执法模式,走出现实困境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诞生的现实原因,这是一种现实驱动力,也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意义之体现。第三章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问题,通过对于相关制度的实践考察,发现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制度供给问题,主要是行政约谈缺乏统一规范框架的影响和现实立法的不统一;二是制度内容缺陷,主要体现在约谈适用范围过窄、缺乏程序规范两个方面;三是制度运行异化,主要包括偏离非强制性轨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约谈、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第四章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从树立正确的理念和原则、从环境行政约谈的立法着手加强环境约谈的制度供给、完善环境行政约谈的制度内容、健全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期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可以弥补现实不足,实现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通过完善环境行政约谈程序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规制行政主体权力,让环境行政约谈真正成为一项惠国惠民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