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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区域的发展迫切需要统一、完善的法治环境,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外已有类似的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有各种成功的做法,对构建我国经济区域的法治一体化模式很有启发意义。本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在我国经济区域呈现出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保障?并从法治保障的理论基础和国外区域开发和都市圈构建的经验看出发,分析了我国经济区域发展的法治现状。同时,提出了区域法治构建的路径选择,一是中央提供还是地方创制?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社会、发展中的国家里,更应该注重各地方在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立法积极性。但中央立法在充分发挥区域自身法治作用的前提下,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和正确引导,体现在地方需要创制立法时的“开绿灯”;对区域法治建设中的有效监督,保证授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区域法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松散型的还是紧密型的?经济区域内的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协作方面并不仅停留在彼此的立法信息交流等松散型的协作方式上,而是共同协商立法内容、协调立法争议。应当是一种紧密型立法协作方式,它是通过定期的协调联络,对区域内的立法共同规划,对部分立法共同研究,对立法争议内容共同协商,使区域立法协调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的立法协调模式。在方案设计上,可以尝试对相同或相近的立法事项制定区域“共同规章”来协调地方规章间的冲突;也可以使用示范性文本协调地方性性法规间的冲突;还可以赋予政府间协议的法律效力以规范和协调地方政府行为等。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不仅从理论上论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实现经济区域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可行性,而且在研究国外发达国家以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区域法治和谐统一的几种主要模式,即区域共同规章型立法模式、政府协议型立法模式,以及统一示范性文本模式等,以实现特定经济区域的法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