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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与新形势相适应,我们需要在立法上继续探索,修改和完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制度。结婚登记制度是规范和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制度,本文试图从其概念及性质入手,结合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外国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优点进行评价,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反思,进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一、结婚登记制度概述。通过分析结婚登记的概念,认为契约性是婚姻本质属性,结婚登记的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介绍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结婚登记是婚姻公示手段;概述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效力和处理,以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首先,回顾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经历了“登记妥协、严格登记、登记可补办”三个阶段,具体为:取消了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结婚登记机关,取消了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承认-不承认-有条件地承认”的变化,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其次,介绍了法国、英国的结婚登记制度。最后,对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的进步之处作出积极评价。三、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反思。其一,现行结婚登记效力误区,把结婚登记的效力与婚姻的成立生效相混同。其二,结婚登记程序的公示性不强;结婚登记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相分离导致信息失实;婚前健康检查率低。其三,对“受胁迫”之外的其他非自愿婚姻、虚假婚姻等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缺乏相关依据。其四,对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效力呈立法空白;离婚诉讼中的“补办结婚登记”可操作性不强;未对非法同居作出规定。其五,无效婚姻规定为“当然无效”,不符合现代各国的立法趋势;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不科学;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未对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进行区分。四、关于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建议。其一,重构结婚登记的效力,将其性质定为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其二,建立婚姻公告制度;将结婚登记机关改为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开展婚前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其三,将因欺诈或其他原因非自愿结婚的、虚假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其他形式上的登记瑕疵经补正后婚姻有效。其四,对事实婚姻,按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与仅欠缺形式要件予以区别处理,不把办理结婚登记作为保护事实婚姻的条件;设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五,将无效婚姻“宣告无效”上升到立法层面;将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修改为自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区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加强对善意一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