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制变革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在对国外交易所公司制变革理论进行仔细研究后,试图通过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变革的契机,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进行重新构建。在明确我国公司制交易所是营利性企业法人这一整体定性框架下,笔者在文中对我国公司制交易所内部法律关系的构建进行了透彻分析,认为我国交易所内部制度构建偏重于提高效率而导致交易所在公司制变革后面临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基于内外部制度构建需配套进行这一考虑,在构建我国公司制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时就必须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基本原则。论文后半部分正是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具体设想了我国公司制交易所与证监会、其他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构建,为我国公司制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提出了一些不甚成熟的想法。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变革过程中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的构建的基本背景做出详细介绍,在研究我国交易所公司制变革现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外部法律关系构建的基本方略,并据此做出了如何构建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的具体设想。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构建我国公司制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的基本背景,通过比较会员制交易所和公司制交易所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分析国外交易所组织形式变革的原因、实效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提出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组织形式的弊端,以及我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变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确定了构建我国公司制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的基本方略,在明确我国公司制交易所是营利性企业法人这一整体定性框架下,笔者提出,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构建应当与内部法律关系构建配套进行,只有内外部制度构建配套起来,该制度才能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并发挥真正效用。由于我国学者对我国交易所内部法律关系的构建已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本文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透彻分析,认为我国交易所内部法律关系构建更加注重提高效率,虽然也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但不足以消除公司制交易所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冲突。因此,我国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构建就应当着重避免利益冲突。在论文第三部分,为了有效化解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在具体设想交易所外部法律关系构建之时,一方面考虑,尽量剥离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属性,将其私法主体的单一性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考虑,逐步建立起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良好的竞争格局,依赖市场机制调节交易所的内在利益冲突,引导交易所加强自律监管,平衡投资者与交易所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具体说来,在处理交易所与证监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应当将二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对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职能的具体内容、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将证券上市规则制定权和上市审批权等涉及交易所自主经营权的权限归还给交易所。在处理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应将我国现行的沪深两市“市场分割”局面逐步转变为“市场竞争”局面,在明确公司制交易所之间竞争法律关系的同时,构建起多层次的完备的证券市场体系。在处理交易所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上,应明确二者之间的平权型民事契约关系,强调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行使自律监管权,应严格限于双方预先合意达成的违约监管框架之内;同时注意将证券公司对交易所的所有权与其在交易所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严格区分开来。在处理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应明确上市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以及二者之间基于该上市协议建立起来的市场服务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最后,在处理交易所与证券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上,因为交易所与投资者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所以应严格执行二级结算体制,区分交易结算过程中各结算方的责任;此外,在交易所不当监管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时,必须给予投资者应有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