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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始终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扮演者重要的经济角色。从本质上说,公司承载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利益。如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这些主体可能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而走到一起,也可能因为追逐各自的利益而分道扬镳。在公司非破产的情况下,当维系各方主体之间利益一致性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公司的终止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公司面对市场因该是能进能退的。而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公司终止阶段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其结果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同时损害了股东、职工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为解决上述问题找到了有效途径。作为公司的非破产终止的必经程序,非破产清算通过一系列严格而公正的程序设计,使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平衡。从发达国家公司立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作了系统而科学地规定。反观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同发达国家的清算立法相比,该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的许多规定还显得非常粗糙、不成熟,一些必要的制度也没有得以建立。本文拟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的比较,详细评述了我国现行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缺漏,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做出微薄贡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方面:一、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分析了目前理论界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概念的不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非破产清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之后,分析了非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及其分类。最后,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意义进行的概括。二、着重讨论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原因和法律后果。首先,对非破产清算开始的原因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其次,对于非破产清算开始的后果,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作了详细的阐述。三、探讨了清算人的选任的问题。对于清算人的资格、法律地位、人数、任期、解任、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通过比较国外的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四、详细分析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执行程序,通过分析比较总结出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执行过程中的缺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五、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作了仔细的分析,包括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注销登记以及账簿资料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