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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由西方资本市场引入中国,其作为除IPO之外最为便捷的直接融资方式之一在我国资本市场被广泛使用。对赌协议被设计出来,用于对被投资企业估值进行调整,在企业价值被低估时给予融资方补偿以增加其溢价收益;在企业价值被高估时给予投资方补偿以弥补其损失。但对赌协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其法律属性,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最高院对甘肃世恒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的差异也正体现了对于对赌协议的不同认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四章。本文的第一章,以私募股权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现状,各国赋予其的不同内涵,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参与主体,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介绍了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运用。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关系。第一节分析了对赌协议的含义与分类,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设计对赌协议的初衷,并引入了近年来在我国影响较大的几个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案例;探讨了对赌协议的主体,认为除了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控股股东之外,其实际控制人、以及间接持股的管理层,甚至是被投资企业本身都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方“对赌”的相对人;并详细阐述了对赌协议的核心内容以及其客体。本文第三章具体探讨了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认为其是非典型合同,是投资协议的从合同,并且基于对赌各方约定的被投资企业目标业绩实现与否的不确定性,将对赌协议定性为附条件合同,并阐述了该不确定性并未赋予对赌协议“射幸性”,但同时亦认为对赌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否认其成为射幸合同的可能性,认为两者并不是“是此非彼”的对立关系。并就对赌协议存在并被广泛运用的合理性以及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第四章,阐述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实践领域中,对赌协议实施所面临的障碍,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践中对对赌协议管制的常见规避方法,以及对赌协议运用中的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