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退休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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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退下工作岗位后,休养身心并享受国家与社会积极提供的物质与其他帮助的权利。它是一项复合性权利,具有休息、获得物质帮助以及其他帮助的权利。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退休权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劳动权、休息权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体系,同时与获得物质帮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本权利体系。虽然退休权在我国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并且成为我国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的核心权利。但由于历史条件、经济水平以及认识差异的原因,我国各地、各种职业群体的退休权却并未得到平等保障。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地域之间的退休保障存在巨大的制度差异,造成了退休待遇的不平等。当下我国公民在退休权保障上的不平等状况,主要体现在:首先,不同退休主体在退休条件上的差异性没有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得到缩小或者修正,这导致我国存在较冗琐的退休主体种类、退休条件,以及“退不适时”的现象。其次,由于“社会身份”制度等历史遗留原因造成不同主体在退休待遇获得之前提、退休待遇水平方面存在着不合理差异。最后,不同地域之间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因素、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文化、思想观念差异等原因,退休待遇保障水平相差较大。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合理,能够保障基本人权的退休制度,我国应当以宪法中平等权理论以及现代行政法中给付行政法治化理论作为理论依据,以宪法规范为基础,通过法治方式重新建构或调整现阶段退休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使得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地域的公民在退休条件、获得退休待遇之前提、退休保障水平等方面均能体现平等性。当然,平等保障并不等于均等保障。国家应当在保障所有公民退休后都具有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公民在劳动阶段的贡献大小、投入多少等因素,提供差异化的退休待遇。为了实现平等退休权,我国应当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逐步打破“社会身份”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不同退休年龄标准,包括延迟退休年龄标准、强化不同主体退休年龄标准的区别性;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异,改革社保待遇发放制度,建立退休工资替代率指导制度等配套制度;缩小不同地域间的待遇差异,除大力发展经济外,还包括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统一社会统筹比例、创造市场化投资环境;实现退休权的社会化保障,包括退休保障制度运行社会化、退休保障制度多层次化、退休保障基金运营的准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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