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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各种关系到老年人群体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而不能够回避的现实状况。归因于老年人群体的整个社会的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状况也使关系到老年人群体的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领域,我国传统民事法律坚持对老年人群体进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认定方式。然而,此种法律推定方式忽略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体系中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特征的考虑。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方式日渐暴露出其局限性的一面。在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划分时具体分析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情况,更符合现阶段我国老龄化加剧的社会现状,更有利于发挥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体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价值。另外,关于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细化认定,对于我国即将开展的成年监护制度构建具有更为直接和现实的意义。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关系到老年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分配,也关系到正常民事生活秩序的维护。我国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方面采用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划分方式,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公民(自然人)”一章中。《民法通则》中关于老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规定不符合老年人群在意思能力、身体行为能力、社会角色变化等方面的特殊情况,体现不出民事法律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关照,不能达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本身所欲达到的目的。同未成年人群体、精神病人群体相类似,老年人群体在民事行为能力体系设计方面应体现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同老年人群体特殊意思能力状况等认定标准之间的结合。在此基础上设计的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体系才更符合老年人群体的客观实际,发挥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关于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方面的制度缺陷分析,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考量因素和具体标准做出具体阐述,提出关于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方面的建议,以求从容应对老龄化背景下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