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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一种依靠互联网的新的犯罪形式---“酒托”也应运而生,“酒托”案表现形式复杂,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强,取证较难,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其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等。本文从一个典型的以“酒托”为消费陷阱进行强迫交易的案例引出本案是否应被定罪及应定何罪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报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以及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得出了本案应定强迫交易罪的最终结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共分三部分,约一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庭审时控辩双方的意见。控方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辩方认为不构成犯罪。第二部分: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控辩双方的分歧意见,总结出“酒托”案件的争议焦点。具体包括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争议以及本案例中“酒托”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第三部分:研究结论。在本部分,主要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相结合,得出本文对该案的研究结论。通过对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强迫交易罪与相邻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共同犯罪等理论问题进行分析,针对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结论:(一)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其核心在于该“酒托”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通过对强迫交易罪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构成共同犯罪。(二)关于构成何罪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通过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目的、手段等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本案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最后,针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缺陷对强迫交易罪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