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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证明责任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甚至有学者将之喻为"民事诉讼的脊梁",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又是证明责任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以期构建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全文除前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要想探讨证明责任的分配,首要的是界定证明责任的含义。目前,我国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行为责任说;其二、双重含义说;其三、结果责任说。笔者认为,由德国学者莱昂哈德最先提出来的双重含义说比较科学。第二章,论述外国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此中又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罗马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其评价。罗马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两个:其一、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其二、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在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内容中并无客观证明责任的含义,而只停留在了主观证明责任的层面。第二节,论述德国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及其评价。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德国民法典》制订以前。这一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基础事实说。第二阶段,《德国民法典》制定后至20 世纪60年代。在这一阶段又诞生的新说主要是莱昂哈德的完全性说和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规范说将法律规范分为三类:权利形成规范、权利妨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并认为主张权利的人应就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条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规范或权利消<WP=5>灭规范的前提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对规范说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其法律规范划分的标准、法律上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不适用法规说等方面。第三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这一阶段产生的新学说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第三节,论述日本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此中主要论述了石田穰和新堂幸司的利益衡量说。该学说主张,如果法律已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则应依据法律进行分配。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则应当通过判例来创造证明责任规范,在此种情况下,应考虑证据距离、立证难易、事物存在与否的盖然性、诚信原则等因素。 第三章,论述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此中主要介绍了李浩、叶自强、张卫平、毕玉谦等学者的观点。李浩先生主张:一、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后者由相对方当事人负担;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后者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叶自强先生主张:一、首先要依据法律来分配证明责任;二、根据司法解释来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依据经验法则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四、在既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无经验法则的情况下,应以公平及诚信原则为基础,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张卫平先生则主张依规范说来分配证明责任。毕玉谦、王萍、李维等学者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四章,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重构。此中又分三节:第一节,论述重构应遵循的两大原则:其一、立足于我国的法治状况和基本国情,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度设计;二、大胆借鉴、吸收中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理学说,建构合理的科学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WP=6>第二节,论述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构架。笔者认为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应分为三个层面:首先,用规范说来改造我国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之修正为"谁主张,谁对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举证"原则。在这一部分,笔者为规范说进行了七个方面的辩护。其次,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主体应是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和证明责任规范。此中还详细详述了证明责任规范对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所蕴涵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三个作用:明确作用,修正作用和补充作用。再次,为了弥补实体法律规范和证明责任规范的不足,还须设立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为兜底性规定,以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境地。第三节,论述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联的几个问题。此中包括:一、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再思考;二、关于法院取证职权的再思考;三、关于自认的再思考;四、关于证明责任免除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