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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自古以来在东西方有着不同的含义,双方对于法治的解释相去甚远。作为统治者进行统治和治理社会的手段,过去中国的学者对于法治的解释总是太过简单或者是从政治角度出发,将法治与西方的资产阶级观念挂钩,这实际上是背离了法治本身的内涵。建设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能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动而变动。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强势经济入侵的还有西方的文化与生活方式,当然,西方的法律观念也不可避免的夹杂进来,几千年皇权统治之下的中国人的观念受到极大冲击。先进的知识分子主动地与西方进行接触,积极地吸取西方的法律文化,包括林则徐、魏源的开眼看世界,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领导戊戌变法、企图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最终的落脚点事实上都是要建立一个讲法律、讲规则的社会,将法治作为救国救民的灵丹妙药。学习西方先进思想尤其是先进的法律观念,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正确的,但是他们都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都犯了“拿来主义”的错误。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在这条道路上到底应该如何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自晚清时期,尽管处于传统人治和西方法治的夹缝之中,中国的法治理论却一直在缓慢的成长,晚清的思想家们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对于中西方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比较,对于什么是法治、怎样实现法治、为什么要实现法治等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行了有限的法律实践,企图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但是最后都被强大地封建势力也就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人治传统所扼杀。今天,我们对晚清时期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室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即使他们有着历史缺陷性和局限之处,但是仍然存在着闪光点,不乏可取之处,要深刻的认识法治的历史和由来,认识法治对于现代国家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吸取经验和教训,近代思想家思想的优秀成分对于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可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