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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框架下,企业的责任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然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不仅是为股东创造经济价值的经济组织,而且还应是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及20世纪90年代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履行了社会责任,就应该予以报告,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激发更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面向企业利益相关者发布的反映企业经济、环境、社会业绩的非财务信息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对提升企业的社会地位,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提升企业的商业价值具有重大的作用。我国自21世纪初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逐年增多。林业企业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其拥有森林资源,其承担着许多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对我国林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观为基础,结合林业企业的特点,首先分析了林业企业应对股东、供应商、客户、环境、政府、员工、社区与捐赠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林业企业应对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具体社会责任,通过分析认为,林业企业除承担了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的一般社会责任外,还承担着包括木材负责任采购、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林产品绿色营销、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在内的特殊社会责任。林业企业的各项社会责任应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详细报告,而其报告的框架应该分为报告前言、利益相关方描述、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报告后记等四部分。根据林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报告的内容,本文设计了林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包括内容性指标和形式性指标两部分,其中内容指标包括7个一级指标、34个二级指标;形式性指标包括8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并且依据AHP分析法,对内容性指标的一、二级指标和形式性指标的一级指标进行了量化赋权。然后依据该评价指标体系对17家样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质量评价,在百分制下的评价结果为: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最高分值为46.70分,最低分值为25.74分,平均分值为35.30分。这说明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处于非常差的水平,我国林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尚处于服从阶段甚至防御阶段。鉴于样本企业均为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的报告在所有林业企业中尚处于较好的情况,因此可以推断我国林业企业整体社会责任报告处于极差的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有政府部门工作力度不够、企业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不够、林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滞后、企业没有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未经独立第三方审验等几个方面。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林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促进机制:一是外部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政府、投资者、客户及媒体应对林业企业施加更大的压力,促使其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应该逐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示制度;二是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使企业产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内生动力,使社会责任报告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验,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