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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法官公正裁判医疗案件,需要通过比较法分析、实证分析、类型分析方法研究医疗侵权的因果关系。通过比较法分析,可以认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上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分别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分别类似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鉴于实用性,并避免传统大陆法系过于概念化的因果关系,可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主要是一种条件性因果关系,可根据情况分别采“若无,则不”和“实质因素说”的判断规则。在事实因果关系确定之后,需要判断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关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用来界定加害人的赔偿范围,涉及法律价值等衡量,可综合考虑相当因果关系说关于相当性的判断、法规目的说、可预见说等进行判断。医疗侵权的因果关系,即在医疗活动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也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较难判断是医疗侵权的因果关系特殊所在。医疗侵权复数原因竞合情况下,更难判断因果关系,需要区别各种类型进行分析。主要表现为同一个或不同医院的数个医务工作者造成、交通肇事者或其他加害者和医疗方共同造成、医方的过失和患者自身因素共同造成。我国现在裁判实务上多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完全依据医疗鉴定,而放弃了从法的角度去审查分析。法官不能完全依据医疗鉴定来认定因果关系,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医疗鉴定。对于医疗侵权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法官应审查医疗鉴定中所认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其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法官应该从社会政策、案件情况及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法的价值衡量,综合判定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