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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解释,目前刑法学界主要有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之争。形式解释论,更看重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司法者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作文义解释,按照具体的案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来定罪量刑,不主张司法者作任何超越法条字面意思的解释,希望司法者做法律忠实的守护者。实质解释论,侧重于对法律进行实质的、符合立法目的和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解释,是实现司法者追求个案实质正义的途径,希望司法者成为赛场上的裁判官。两种学说虽然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理论基石,都要追求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在最大限度内的统一,但是两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不同,两者一直处于一种无法化解的紧张对立关系。司法者在实践中面对两种学说如何抉择,是其困惑之所在。由于对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分歧和误解,有人往往无端地拿罪刑法定原则束缚司法者解释刑法的手脚,限制司法者进行合理解释。在刑法条文规定不明确或有歧义,而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形下,司法者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虽然刑事司法具有惩罚犯罪的使命,但司法者不敢也不愿将自己陷入滥用司法权继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境地,只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作出“合法而不合理”的裁判,此时司法者会被指责为放纵犯罪;另一方面,司法者以刑法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主观能动地对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处罚必要性等进行实质解释而作出“合理而不合法”的裁判,又会招致“滥用司法权,侵犯人权保障”的指责。何去何从?两难选择,司法者难以适从。本文以一名司法工作者的视角,以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新增罪状的不同刑法解释为切入点,由此引发专业的法律思考,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这两种刑法解释学说进行观察,并通过实践中遇到的真实判例,对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尝试分析二者的利弊并提出解决思路。根据中国司法队伍现状,作实质解释论的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当前还是应当坚持形式解释论为核心,坚决禁止“法外入罪”的实质解释,但不排除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以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适当地将实质解释作为形式解释“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的方向的位阶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规定司法者增加在法律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构建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等程序,从而保障刑法解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