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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受到全世界瞩目的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本文从法律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经济问题,通过对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即首次公开上市(IPO)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所面临有关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的欺诈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路。本文研究对象不仅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研究,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IPO退出防范欺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思考。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前言,简要地介绍风险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风险投资退出的功能以及主要退出方式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范围,研究方法,并提出本文对建立和完善有关防范风险投资IPO退出中欺诈的法律制度的观点。第一部分——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IPO)退出概论。介绍了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退出的概念与特征,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及创业板市场的概念,并对创业板的运行特征、运行模式以及创业板与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阐述。第二部分——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中欺诈的法律问题。介绍了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中欺诈的概念和内涵,分析了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建立,风险投资IPO退出机制的逐渐“开闸”,风险投资有可能通过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将自身风险转嫁于资本市场,把创业板市场变成一个疯狂圈钱、转移不良投资的垃圾场的危险性。主要阐述了风险投资通过风险企业在创业板公开发行上市来实现退出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欺诈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提出了从监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中的欺诈进行规制的思路。第三部分——改革、完善监管体制。首先介绍了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不力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监管不严、自律监管缺失等现状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解决风险投资IPO退出中欺诈问题的思路:遵守目前有限的法律,注重持续执法,淡化政府的直接控制,建立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管体制,形成对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的全方位监管,有效的防范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中欺诈的风险。第四部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本章首先介绍了强制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并对国外和我国对于信息“重大性”的定义进行了论述。同时对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1.充分性和完整性、2.真实性与准确性、3.及时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创业板市场设立上我国应由实质性审查制度向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转变,以满足风险投资IPO退出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有效防范控制欺诈行为的发生。第五部分——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证券欺诈成本。首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得出了我国现有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能保障风险投资IPO退出健康、持续发展的结论。并着重对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前置程序问题、诉讼方式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若干原则和重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模式的思路。通过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最大程度地加大违法成本,惩处和遏制风险投资IPO退出中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