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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融资渠道中,公司股权融资和公司债券融资是两大重要的方式。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中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被称为“金融监管守门人”,在公司债券发行的过程中更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相比于安然事件、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欧美各国都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法律监管的行为;近几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中公司债券的发展速度令人欣喜,但相反我国在公司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监管则是显得尤为薄弱;因此,做好对信用评级法律监管的研究不仅为我国公司债券发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丰富了我国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更是能够帮助投资者理性投资,扩大我国公司的融资渠道,利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共分为7章。 第1章主要是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写作意义与文献综述。 第2章中主要是通过对信用评级法律监管基本理论的概述,来论述信用评级机构这一特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对信用评级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第3章则是简要介绍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业的现状,同时详细地介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法律监管的具体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4章注重于介绍美国和欧盟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目的是为了了解信用评级百年发展中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并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收费商业模式内在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的缺乏、信用评级业的高度垄断以及民事责任机制的缺乏、监管者对信用评级过度依赖等。 第5章主要是介绍针对信用评级业所暴露出的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金融危机后在构建法律监管制度方面所做出的改革,并且总结改革的经验。 第6章则是本文针对第3章中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结合第5章中欧盟以及美国对于信用评级法律监管的一些经验总结,从立法监管、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监管、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监管、民事责任监管以及信用评级引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第7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