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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或者依据法院判决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别居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别居早已褪去宗教色彩,被赋予了新功能。本文以现有的文献资料为基础,消化吸收资料中的相关知识,深入挖掘别居制度的深刻内涵,为能更好的借鉴其精华做充分准备;借助价值研究发现别居制度作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有其适应现代社会的特殊价值,即自由价值;通过比较分析国外许多国家别居制度现行立法,认识到别居制度有其存在的深厚基础。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两部婚姻法,但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别居制度做出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该规定只是对事实别居的一种认可,而非别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别居现象众多,法律却没有相关规定,进而导致大量矛盾产生,人们的利益亦得不到应有保护,同时也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损害了法律权威。因此,建立合理可行的别居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别居制度的基本知识。本章主要是在厘清别居的概念、特征、价值、构成要件以及比较分析别居与离婚、分居、同居和遗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别居做出界定。别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或者依据法院判决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在明确界定别居的基础上,进而对别居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进行考察,力图发掘其立法原意并理顺其发展脉络。第二章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别居制度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评析。本章在考察两大法系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别居立法的基础上对现代别居制度的特点进行探讨,认为现代别居制度已完全摆脱中世纪教会法时期烙印,呈现出新特点,成为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章在考察我国婚姻立法以及现实国情后,认为我国有设立别居制度的需要,并且具备设立别居制度的条件。第四章论述了设立我国别居制度的构想。本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我国婚姻立法特点,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从别居制度的立法模式、理由、效力、期间及终止等若干方面提出具体立法建议,以期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别居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