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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究和评述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德沃金在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辩中逐步提出和深化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着重强调实践的一致性与共识性,德沃金始终关注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中的争议现象。在他看来,把法律假定为事实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路误解了法律争议的性质,无法为论证性的法律实践提供合理的解说。为了弥补既有理论的缺陷,德沃金发展出一种对于法律概念的性质和法律理论的性质的崭新说明。本文从“争议”问题入手,考察了德沃金是如何在与既有法律理论、尤其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辩中提出法律的阐释性理论的。本文并不试图涉及德沃金思想的全部细节,而是通过把“理论争议”与“阐释性概念”分别设定为德沃金批判面相与重建面相的核心观念,从而完成对其法律理论建构过程的梳理和探究。在论述策略上,本文将德沃金的思想与其身处的西方学术脉络紧密联系起来,把他的理论洞见置于相关的学说论辩情境中,努力开放出各种既有或潜在的争议观点和批判进路,以便最大限度地展现德沃金法律思想的精妙之处。在具体论述中,本文设定了两个根本性的法学理论议题,即法律概念的性质与法律理论的性质,并根据这两个议题探究和厘清德沃金的相关理论主张。经由“争议”与“阐释”这两个核心概念所进行的解读,有助于呈现德沃金的思想对于我们当下实践所具有的独特贡献,能够从中开掘为我们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某些困境提供解决方案的有益洞见,可以揭示出其理论对于理解法律变迁与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所具有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