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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主、客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交叉现象,因此从形式上不容易区分。针对两罪界限区分的认定标准,目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还不完善,实务中存在大量难以将两罪区分开的情形,尤其是对于那些涉案人员众多的集资类案件,成立共同犯罪的被告也可能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触犯不同罪名,这大大增加了司法人员定罪的难度。与此同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前者法定刑显著高于后者,所以把握住两罪的本质区别,准确分辨两罪,给被告人合理定罪,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硕士毕业论文,首先,通过分析案情梳理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施某某、鄢某某二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通过学理分析两罪构成要件特征及其区别,再结合案情得出结论:施某某、鄢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针对解决争议焦点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两罪界限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即两罪界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方法单一,提出较为清晰、合理的完善建议:第一,出台新解释和颁布指导性案例,明晰认定标准;第二,合理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第三,将诈骗行为与主观目的的认定区别开来;第四,补强认定的反证标准,构建双向认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