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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是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我国理论界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的许多问题充满争议。本文以我国法律理论为基础,在借鉴国外前进经验的基础上,就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应收账款制度基础理论作介绍。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和应收账款功能的解读以及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应收账款一直作为会计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尽管《物权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是未就其内涵作出规定。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应收账款的界定较为宽泛,“指担保债务人所享受的向第三人主张或向第三人收取现在或者未来到期金钱债权的权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能基于合同之外)”。我国对应收账款内涵争议较大的是收费权能否成为应收账款的内涵,虽然我国立法持肯定态度,但是笔者认为收费权与应收账款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独立规定。同时对应收账款的特征、分类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作出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二部分,笔者通过莱芜市X银行诉金城兴龙公司案例引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如应收账款质押需不需要通知第三债务人,债务人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出质人提前清偿的效力,应收账款的登记效力问题,学界对这几个问题争议很大。同时,对于本案中未涉及但是在实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一并提出。更加全面的认识我国应收账款存在的弊端。第三部分,是对应收账款质押效力的全面分析,详尽的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对出质人、质权人和第三债务人的效力。并对被担保债权的范围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该部分作为本文的重要内容,笔者就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首先是完善质押登记制度,分析了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如只进行行使审查、质权人承担过多义务、登记期限不合理等问题,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法。如加强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确定合理的质押登记期限、平衡登记中当事人的义务等。此外,本文还就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该本文是本文最重要的章节,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如何保障质权人权利的实现。首先是债务人通知规则的确立,通知规则的确立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质权人直接收取权的规定,直接收取权能够节约质权的实现成本,提高效率。第三是对收费权实现方式的论述,如建立监管账户等措施。此外,对主债权与应收账款清偿期不同的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规则作出了说明,最后强调加强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对质权的实现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