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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体系将从检察机关剥离,如何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移送和审查环节的程序衔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着重选取了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具有争议或者存在问题的衔接程序进行研究。本文除引言外,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价值引导。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出现了一种新模式,即“调查——起诉——审判”。根据权利行使的具体形态以及程序衔接的现实需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把追诉犯罪的同向性、权力制约的双向性、权利保障的有效性作为构建协调机制的价值引导。第二部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了强化对调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实现程序的顺利衔接。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明确了“提前介入”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固然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缺乏监督刚性、未建立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等问题制约着提前介入制度效用的充分发挥。今后应当不断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制度,明确提前介入的范围、启动方式、工作方法、建立长效信息共享机制。第三部分,留置转捕的衔接。留置转捕作为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节点,关系着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启动。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将“先行拘留”作为具体的衔接手段,有效地解决了因程序衔接所造成的监管问题。但也造成了重复讯问、制度缺漏、案管运行冲突等问题。因此,必须对留置转捕的配套措施不断进行优化,从而保证调查与司法程序的顺利衔接。第四部分,证据的移送和审查。在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证据的移送和审查是重点。正式出台的《监察法》直接承认了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资格。但证据的审查和移送仍存在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差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通过细化证据收集规则、规范证据移送、构建与调查程序相衔接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顺利实现证据的移送和审查。第五部分,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将启动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但当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了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制度漏洞和实践困境。为了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优势,必须不断细化补充调查、完善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防止和纠正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从而准确适用国家法律。第六部分,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运行状况,针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起诉决定环节需要重点关注认罪认罚从宽的衔接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沟通协调。当前因认罪认罚从宽条件适用不一,公诉权独立保障等问题导致起诉决定环节的衔接困境。今后应从自愿性审查衔接、从宽条件衔接两方面着手,构建与调查程序相衔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不起诉决定的沟通机制、说理机制,实现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