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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职能是依照法律程序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做出公正的裁判。“审”是前提,“判”是结果,判决书则是这种“判”的结果的载体,又是“审”的过程的记录,是法院通过一系列诉讼活动行使其审判职能的终端和具体体现。判决书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提高法官制作判决书的能力,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实现司法权威与文明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比较研究、归纳总结等方法,对刑事判决书改革这一课题做了比较深入细致的论述。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终结之后依法作出的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有罪的情况下确认犯什么罪,适用何种刑罚及刑罚幅度的决定文书。刑事判决书既具有司法文书的一般特征,又有刑事司法性这一独特特性。长期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判决书具有宣讲法律规定、传播法律思想、感化被告人和教育社会公众重要作用。中国的刑事判决书发展经历了古代,近代和当代三个历史时期。其中,当代刑事判决书又经历了法院独审阶段、审判透明阶段和突出控辩庭审阶段三个发展阶段,从中可以看到司法公正在不断塑造,这也是判决书是司法公正试金石的真正含义。 我国目前的判决文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所云:“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概而言之,当前刑事判决文书制作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1、绝大部分判决书不能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不能充分体现公开之理念。2、绝大部分判决书论证说理欠缺,不能充分体现公正之理念。3、部分判决书援引法律不当,不能充分体现法治之理念 4、部分判决书用语感情色彩过浓,不能充分体现司法中立之理念。5、部分判决书过于繁杂,不能充分体现司法效率之理念。之所以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于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制约:1、观念层面上:重结案报告轻判决文书、重事实叙述轻裁判理由的传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