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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也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各种电子数据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从近些年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到现在经常提到的“互联网+”,都是电子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但是正是因为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预见到的是,电子数据占所有证据总数的比例会越来越高,称之为新“证据之王”也不为过,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相关疑难问题就会越来越多。虽然2012年新修的民诉法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独立证据,并在2014年修改民诉解释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还有不同的标准。由于电子数据的科技性、易篡改性的特点使得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原件问题、证明力大小问题一直不好认定,所以本文就这些问题一一分析:首先,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得明白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性,笔者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得出了电子数据的几个主要特性,并且试着归纳总结得出了自己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理解。其次,笔者通过一个涉及微博的旷工案例来分析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通过这个案例引出了电子数据收集的特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并通过本案引发了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性和电子数据保全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解决对策的思考。再次,笔者通过一个手机短信的电子数据案例来分析电子数据的质证问题,电子数据由于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使得需要在证据的“三性”质证过程中注意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电子数据属于原始证据的问题。最后,笔者通过一个涉及电子邮件的案例来分析该电子数据的法院认定问题,进而分析电子数据在质证过程中存在的难以确定实际使用人、依赖司法鉴定的程度高等问题;并在本案的基础上引发了对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质证的相关途径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