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0年“3Q大战”爆发以来,奇虎360和腾讯争议不断,双方不断提起诉讼。其中,2011年11月,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粤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事将争议推向巅峰。2013年粤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腾讯胜诉。粤高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问题的广泛探讨。借此契机,本文以反垄断的一般理论为入手,在此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对相关理论做出新的考量。此后,结合粤高院的理由和观点,应用上述理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加以分析。最后,对一些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要点以建议的形式做更进一步的论述,以期能够给解决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全文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判例及争议焦点:简单地介绍360和腾讯之间的争端;概述粤高院的一审判决;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理论要点。第二部分为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理论:(一)概述了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主要包括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替代性分析法以及运输数据法。(二)论述了互联领域的特殊性,包括双边市场特性及其免费模式、网络效应及锁定效应、动态竞争特性、产品的虚拟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些特性对相关市场界定产生的影响。(三)对本案相关市场中的争议焦点做深入分析,得出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为即时通讯市场(包括综合的、跨平台和跨网络的即时通讯服务)以及社交网站、微博服务,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四)提出了互联网领域要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注重产品的性能、体验度在替代性分析中的考量以及注重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建议。第三部分为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概述了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市场结构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二)分别用市场结构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对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加以认定,得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三)提出了互联网领域要降低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以及注重市场行为标准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适用的建议。第四部分为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阐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原则,包括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二)运用合理原则对腾讯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深入分析,根据不同的主体,得出腾讯“二选一”行为或“产品不兼容”行为对用户属于拒绝交易或限制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360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拒绝交易,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腾讯在QQ软件中打包安装QQ电脑管家的行为,不论对于用户或者360,均不构成“搭售”行为。(三)提出了互联网领域要注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的谦抑性和注重法律原则适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