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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概念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概念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突破了“政府独大”的思想,强调了专门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区志愿者的参与,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走向“治理”的一个突出案例。 社区矫正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仅有利于建立安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营建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社会氛围,在提倡“治理”理念的今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它不仅有利于巩固民主政治的的基础,有利于扩大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更有利于提高国家公信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参考视角。 治理理论强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共同承担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它与传统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管理模式不同,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强调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将社区矫正置于治理理论的视角下进行探讨是一种新的尝试与探索。 与传统的监禁行刑相比,社区矫正强调政府、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合作,政府治理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有效尝试。社区矫正的行为主体构成突破了“政府独大”的局面,形成一种由多元化、多样性的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新格局。它有利于使罪犯真正从内心得到感化,从而实现矫正目标。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社区矫正实践(以山西省太原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例)为切入点,阐明多元主体在司法领域中参与治理的良好效果,以期为“治理”理论在各个领域的运用提供参考视角。 山西省太原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表明:多元化治理模式能够保障政府有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向全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在社区矫正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建立中所承担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价值层面、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城市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含社区建设)要长抓不懈,为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社会组织基础;大力发展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为社区矫正培育工作力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网络(由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机构及人员、准专业人员、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组成)。 全文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以及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具体写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国内学者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及评述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视角;第三章着重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各地开展试点的工作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并分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四章以太原市为例进行了治理视角下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及适用性分析;第五章以太原市社区矫正效果为例进行分析,说明治理视角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所取的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