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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一生有着极其艰难、极富创造的法治探索实践。在求学阶段,他对法、法治的研究探索为其革命,建设阶段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彻底地批判封建法制,追求民主自由之法,形成主权在民、人民制宪的法治理想,是毛泽东在这一阶段的主要法治经历。他在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使这一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过程中,曾亲自拟定过许多法律、法令,并依这些法律、法令来为革命、建设事业服务。事实表明,毛泽东不仅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创始人,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法治的创始人。 在长期的革命实践过程中,毛泽东形成了具有独特内容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观。毛泽东的法治观反映了社会革命和过渡转型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首推刑法对革命秩序的维护和对罪犯的改造,重视宪法对人民政权的巩固、确立依宪治国的法治目标,相信人民创造历史、坚持人民主权的法治原则。毛泽东的法治观保障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有利地推动了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适应中国革命和过渡转型期的实际需要的。但毛泽东在50年代中期以后不注重法律,在生命的最后10年,竟然践踏了他自己一手创制的包括宪法在内的全部法律。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合力的结果。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方略扼杀了依法治国的思想:5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未能形成全面实行法治的现实条件;长期的革命实践使毛泽东的法治观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这些都是致使毛泽东在追寻法治途中误入人治的因素。 毛泽东法治探索的失误告诉我们,在中国要摆脱人治,实现法治还有一个很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中国实现法治的进度决定于经济发展的程度、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和传统文化转换的深度。所以,尽管随着我国入世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与逐步实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但是,我们不能急躁冒进,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思考法治途中与法治有关的各种问题,认清实现真正法治的艰巨性和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