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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结合国内外关于民航安检的研究,提出了相关概念,并通过分析民航安检对象、民航安检历史和安检的意义,指出了此项研究的必要性。中国民航安检管理体制基本上经历了四次大的变化:1981年起对民航实施安全检查,由民航公安保卫部负责,但这时期安检工作并不完善;1983年武警安全检查站成立,由武警部队全面负责,安检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1992安全检查工作移交民航,民航机场组建安全检查站,民航局统管;随着2002年中国民航机场实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民航安检作为各民航机场的业务部门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其组织形式发生根本性改变。在民航体制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民航安检愈发显示其体制不能适应民航空防安全的现实需要,如何改革民航安检的体制是一项非常值得探讨而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研究共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绪论,主要提出问题的由来,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目标、路径和方法。美国近十年对民航安全检查部门的人力资源改革是将机场安检队伍由企业人员转向政府公务人员,加大其执法力度,从而使人们意识到空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由于在安检部门人力资源制度的僵化,安检业务人员流失状况、执法性和服务性的双重压力过重、安检工作执行标准多样化的纠结、安检员职业满意度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增加了民航安检系统化的风险。因此,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完善新型民航安检组织结构的建立、深化安检工资和人事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第二章民航安全检查部门和人力资源概述。本章内容比较系统的介绍了民航安检部门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理论,人力资源对民航安检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当前我国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挑战。本章通过四方面分析,指出了当前我国民航安全检查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四方面的问题是:一是民航企业的整体人力资源管理受阻,直接影响到安检部门的人力资源;二是民航安检体系不完善;三是对民航安检不利的外部环境多;四是民航安检存在着法律瓶颈。
第四章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管理模型建构。本章主要介绍两个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型作为分析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和分析的工具。第一个模型是基于资源基础论的人力资源战略研究模型,认为人力资源是企业首要的战略性资源,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整合与契合企业各类资源,使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战略与战略性需求的完全整合,并在组织的各功能与层级之间维持一致。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牵动公司的绩效,战略与环境的连接,其形成战略一绩效契合。在复杂变动的环境中,人力资源战略必定为环境面所牵动,以此建立一套环境(一)战略(一)绩效的连结,以此作为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型架构基础。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人力资源政策在组织的一致性,并且人力资源实务需被调适且被员工接受。劳伦特(Laurent)认为企业在经营时为维持发展企业的整体性,需要对全体的员工管理达成一致性。公司所面临环境不确定性越高,越需要员工与组织的一致性,以便能获取经营绩效。第二模型基于职业开发系统的人力资源战略研究模型认为,良好的职业开发可以改善组织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活动,改进人个职业生涯规划,提高员工对组织的承诺,使所有员工保持生产率和动力,最终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但是,企业环境的变迁,增加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由于组织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的矛盾,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并不必然“自然”“匹配”。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财政刺激、专项计划等措施明智地干预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绩效。
第五章国外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借鉴,详细分析了美国和欧洲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分析了美国“9·11”事件后,在美国政府主导下,美国机场采取的各种措施,重点对美国民航安全管理体制、机场反恐措施、先进的安检设备和美国机场的安全保障体系进行了较全面的介绍。欧洲民航安检人员管理方面,具体地分析了英国罗·罗公司、欧洲空客公司、法国Thales公司和Snecma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与特点,提出了“我国航空企业应多维度参与员工个性化成长、多渠道消除薪酬福利偏低的负面影响”等建议。
最后部分第六章基于资源基础论和职业开发系统模型的我国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从三个方面着手,阐述了我国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人力资源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民航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对策,重点研究并提出了改革我国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新措施。即:加强宣传民航安检工作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优化安检设施,加强安检力度,稳定安检队伍;组建以第三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形式的民航安检部门;参照欧美先进经验,统一民航安检新标准;完善立法等方面来提升安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我国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制度改革等六大措施。
同时,论文通过民航安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和研究分析,独创性地提出了二个新观点:建立以第三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形式的民航安检部门的独创构想;建立我国航空安全的领导或法人代表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