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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数字广告可以为品牌方更精准地触达消费者,为用户带来更个性化的广告体验。在技术升级带来广告产业的革新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数字广告伦理问题:个性化广告为用户带来更“合适”的广告信息,同样也为用户贴上“歧视”的身份标签,过度的个性化同样可能引发用户对自身网络隐私的担忧;大数据作为数字广告重要的养料,是科技企业重要的资产,亦是用户的隐私,当数据被恶意泄露,贩售时,数据有度俨然转向隐私侵犯,造成隐私保护的伦理失范。数字广告伦理只是数据隐私问题的一个侧面,由问题所引发的数据隐私保护更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用户作为势弱一方,法案规制与行业自律成为保障用户数据隐私安全问题的关键。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法》与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均明确数据处理者在数据收集、使用、处理等情况的规范、赋权数据主体,但是与GDPR相比,《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细节内容仍需完善,相关细则的落地需要持续推进,值得庆幸的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虽只是国家标准的业务参照,但也是我国在施行数据隐私法制保护的一个良好开端。法案规制推动了行业自律,而隐私政策则是互联网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的重要体现。在对中国三家代表性企业的24例隐私政策文本的研究中发现,在政策内容上,文本整体响应法案及时更新,内容框架趋于完善,行文表达注意用户化,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产品与产品之间隐私政策文本仍存在差距,自上而下统一规范仍是企业需要重视的。在用户权利上,企业尽之告知义务,明确用户权利,但是企业如何将所承诺的义务化作切实的行动,如何平衡用户隐私与商业广告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用户拒绝广告的权利才是数据隐私保护政策不流于表明文章的关键。在企业责任上,企业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表现合规——符合业界标准的技术能力,安全透明的数据处理流程,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完备的紧急预案,但是完备的数据安全保护管理不代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隐私保护体系,因为隐私保护管理不是一纸承诺,而是持续性完善地实际行动。从行业自律角度如何进行有效的隐私保护以平衡商业与隐私的关系,促进数据开放的同时不造成隐私伦理失范,本文给出几点建议: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隐私保护指导——用户视角的隐私政策、业务划分式地授权同意、用户信息管理指导作为产品功能开展;围绕隐私保护目标(文化)、安全设计与隐私管理三方面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用户信息保护管理体系;通过双向赋权与商业规制实现信息保护与数据价值的双向建构。数字广告作为互联网企业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法案规制与用户对其的担忧根源不在于广告本身,而在于企业是否造成用户隐私的伦理失范,因此,行业自律与责任践行是完善隐私保护,促进广告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生态环境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