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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进行研究,特别需要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去审视基层工作的细节,力图做到研究结果“接地气”。基于此,笔者针对河南省新乡市(地级市)社区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并结合调研资料进行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期发现居民自治所面临问题的缘由,力求借此找到完善我国居民自治的若干途径与方法。第一章“对河南省新乡市社区建设的调研与问题发现”。通过调研,笔者了解到社区基层工作的实际状况。首先,在社区层面发现政府工作“下沉”导致社区居委会其他自治职能难以实现、居民自治会议制度与民意收集平台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其次,在区级以下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方面,着重剖析街道办在指导和协调社区工作中所出现的掌控大部分社区资源配置权力,向社区“压任务”等问题,以此揭示出政府机构运行给社区和居民自治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社区工作的进一步协调做一展望。最后,在市级整体形势下分析社区运行资金来源单一化和现阶段政府服务工作通过“拨经费”、“费随事转”大量下沉社区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揭示出社区资源配置与社区工作方式之间的现实矛盾。第二章“我国不同时期居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从历史发展的纵向维度对我国居民自治问题进行研究,勾勒出不同时期居民自治事业的发展状况或问题,即建国初期我国居民自治活动环境相对宽松且有序;单位制时期居民自治组织被逐渐消解,对此后居民自治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新时期社区理念的引入对居民自治的影响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等。第三章“英美社区立法及法律施行经验”。通过对英国、美国社区立法以及法律施行状况的考察,将我国社区构建和运行问题与之进行横向维度的对比,以期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背景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借鉴若干国外在构建社区社会过程中具有启发性并已成熟的经验,如社区资金的划拨和运用、第三方介入机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与特点、社区构建的理性引导等。第四章“完善我国居民自治的途径与方法”。针对我国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立法处于较为滞后的状况,提出对于我国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建议,内容包括:将社区概念引入宪法和组织法体系;结合社区发展特点,加快制定和出台系统性配套法律法规;细化社区管理法律标准,实现法律规制的生活化;通过统一立法规范社区资金配置和使用;完善社区居民自治会议等传统居民自治平台;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帮助居委会实现社区民意收集等法定职能;促进社区活动范围拓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