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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作为一种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尝试,它是强化和谐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需要,更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在需求。由于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在理论界多限于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对其系统深刻的法理分析。本文主要从内涵、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对诉调对接机制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的逻辑起点,即“诉调对接”的由来与涵义和诉调对接机制的正当性解读。对诉调对接的由来和涵义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为全文打下理论基础。阐述诉调对接机制的正当性,是为了说明其存在的迫切性和必然性,为这一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调。第二部分为国外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与国内司法实践。国外制度方面,对日本的调停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进行了阐述;国内选取了重庆市北培区人民法院、江苏法院和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作为代表。第三部分首先分析诉调对接机制的可行性,无论是从现行立法,还是从当前实践来看,法院审判体系与人民调解都可以实现对接;其次分析了实践中形成了三种诉调对接模式:法院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专门机构主导型。最后,笔者提出要构建法院主导型的诉调对接模式。第四部分是法院主导型对接模式的构建。主要提出要构建三大制度、实现六大对接。这三大制度为: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和审判前和解制度。六大对接为:诉调理念的对接、工作制度上的对接、案件上的对接、人员上的对接、效力上的对接和救济途径上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