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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在国际上对外国法查明相关问题的研究,无论是理论学说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地方。在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上,我国首次明确了法院的查明责任,同时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细化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适用,法官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认为应当适用外国法时,由法官承担查明责任;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则主要由当事人承担查明责任。在外国法查明途径问题上,本文认为法律不宜采用列举式的手段过多地规定查明方法,但穷尽一些常用的、有效的途径是必要的,如网络资源、法律书籍、专家意见等,其次,对无论哪种途径查来的外国法,法院都应该进行详细的审查、质证认证。在外国法查明不能时,应该坚持我国惯常的做法,即直接适用内国法,但在查明不能的认定标准上,应当注意从合理期限、查明责任分配、穷尽合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衡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结合案例着重就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三个问题进行论述,即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外国法查明途径以及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认定和处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例相关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引出了本案中值得讨论的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外国法查明途径、外国法查明不能等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国际上存在三种做法,一是法官承担严格的外国法查明责任,二是当事人承担全部的外国法查明责任,三是法官和当事人相互配合查明外国法。我国现行立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责任,但是不同的案件类型中,法院和当事人承担不同的查明责任,即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主要由当事人承担查明责任;根据冲突规范指引,法官认为应当适用外国法时,主要由法院承担查明责任。之后讨论了本案中关于查明责任分配的四个问题,然后就这个问题对立法提出了不足与建议。第三部分论述的是外国法查明途径。首先介绍了几种比较常用的外国法查明途径,即专家意见、法律书籍、学者著述、司法协助、网络资源,并且在介绍每一种途径时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与建议,然后主要针对本案中专家意见书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论述的是外国法查明不能。首先说明了认定外国法查明不能的主体,即法院,然后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认定标准,即合理期限标准、查明责任分配标准、穷尽查明途径标准,接着介绍了查明不能时国内外常用的三种处理方法,即直接适用内国法、替代适用内国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抗辩,最后就本案中涉及到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