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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企业寻求资金支持的重要措施。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合法融资的条件和途径,但是一些企业在正规的融资渠道之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我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行行政和刑事双重规制模式,尽管司法机关对此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刑罚打击,但是实践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然频繁发生,过于严厉的刑事规制也受到了社会的指责。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比较以及本罪立法偏差与完善方面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主要对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缘起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其经历从无到有,以及从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单行刑法,最终在97年刑法典予以确立,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过程。第二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首先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诱惑性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其次按照借贷型、投资型、虚拟商品营销、虚拟生产经营的分类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类型。第三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比较。分析非法集资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比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以更好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第四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偏差与完善。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本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分方面总结出本罪的立法偏差,并对本罪名的修正完善和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