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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回答了关于“租赁权物权化”现象的四个主要问题:“租赁权物权化”是否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产生与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应对这种现象对物权、债权二元划分的法律逻辑体系所带来的挑战,这一现象将如何发展演变。文章通过一系列的考察和分析认为:租赁权物权化是确实存在的法律现象,它有自身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过程。租赁权的不断物权化必然会产生出用益物权,因此文章在最后针对用益物权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文章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的第一部分为整篇文章作了基本概念的铺垫。文章指出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文章将租赁权分为两大类型,一般类型的租赁权和特殊类型的租赁权。一般类型的租赁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租赁权,它又可以分为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和物权化的租赁权;特殊类型的租赁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据租赁合同设定的地上权、永佃权等用益物权。因此,本文的租赁权是包括三大类型的租赁权: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物权化的租赁权、物权性质的租赁权。文章指出了“租赁权物权化”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的含义,本文主要研究动态意义上的“租赁权物权化”。文章的第二部分考察了两个问题,“租赁权物权化”的起源和“租赁权物权化”的历史发展趋势。通过考察罗马法发现“租赁权物权化”起源于“永佃权的物权化”和“地上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物权化”的历史发展趋势主要讲述“租赁权物权化”现象在租赁权范畴内向各类型租赁权扩展的规律,这种规律是:由不动产租赁权物权化到动产租赁权物权化,由永久或长期租赁权物权化到相对较短期限的租赁权物权,由最主要、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租赁权物权化到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租赁权物权化。最后,文章给各类型租赁权在整体上表现出来的物权化现象作了一个比喻:各类租赁权按照一定的次序排成一个队伍一步步从债权性质租赁权,经过物权化的租赁权,走向物权性质的租赁权。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大问题:租赁权物权化的原因和租赁权物权化的经济价值。租赁权物权化直接源于各时期各国保护承租人的立法,而根源于社会财产的利用方式,社会财产运用“租赁”的利用方式越普遍,租赁权物权化的倾向就越明显。同时指出租赁权物权化能给社会生活带来经济利益,它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能够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文章的第四部分也讲述了两个大问题:租赁权物权化理论解释的路径选择和立法建议。对租赁权物权化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保护说”、“原本物权说”、“占有说”三种学说。本文在引述了三种学说的主要观点后,指出了它们的不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