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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有关问题争议的焦点。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给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带来困扰。当前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否应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其中肯定说又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笔者分别分析肯定说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后认为,无论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都无法解决“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作为收受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缺陷,也无法适应客观司法实践和反腐大环境的变化。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现行法律将其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实为不妥。因此,本文立足于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地位,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的悖论、对于国家廉政制度的危害、于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最终提出废除该要件的价值旨归,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能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由及案情。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逢年过节,以及在其父的葬礼上收受他人巨额礼金的事实。第二部分归纳了案件争议观点和焦点。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礼金”,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的“礼金”是否应以贿赂论,其收受的礼金数额是否应从受贿总数额中减除。第三部分是对本案争议焦点所涉观点的展开及简要分析。关于争议焦点所涉两种争议观点各自的立场及理由。第四部分是结论及法理分析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本部分最后为结论,表明对案例中争议问题的最终看法及其理由。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现存理论争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论述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价值和必然趋势。其中,在第一部分,分别论述了时下法学界关于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身存在的分歧和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对应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和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一部分则论述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属性所具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