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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越来越多,私用家庭车辆已逐渐成为日常的交通工具,亲友、同事之间因一时之需或特殊情况而借用机动车之事常有发生。借用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任何确定责任承担的方式既关乎对受害人的及时、公平的救助,也关乎社会良好风俗的有效维护。因此,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常常是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一大难点。如何确定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并做出明文规定,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分别总结审判经验或制定指导意见各自适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依据和标准。《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第四十九条中对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对四十九条的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仍存较大争议,并且在实践操作中,适用此规定往往会面临受害人救济不力的尴尬。事实上,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是一个较广泛的范畴,本文仅从一起友情借用机动车交通肇事案出发,就“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种情况下,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进行探讨,深入研究国外立法理论及国内审判实践,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分析和评判,提出笔者的个人观点:“因借用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使用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登记价值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四)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使用人追偿。”笔者希望借此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以期对理论研究及实务中更好的解决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保障问题有所启示。本文的写作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从一起友情借用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出发,参照另外几起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引出本文主要探讨的法律问题: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以及何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才能更加公平,且有利于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和权利保护?第二部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基本概念研究,包括借用机动车的特征、借用机动车行为的法律属性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特殊责任主体的概念、域外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特殊主体的理论及借鉴意义,及我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特殊主体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不同学者观点,并对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加以评析,最后提出本文观点,并加以论证此观点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