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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许多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现象频繁发生。一些企业在追逐利益的时候,毫无底线,破坏环境肆无忌惮,严重侵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它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等特点,其损害后果不会立即反映出来,一般有几年、几十年的潜伏期,其潜伏期之长,使得损失难以准确计算。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采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同质赔偿为原则,体现其补偿性,而环境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仅仅依靠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对受害人全面救济。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预防、激励等功能,在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弥补的基础上,还通过对环境侵权行为人处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使得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没有多大利益可图,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再为类似行为,可以对环境侵权行为起到预防的作用。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可以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缺陷,有利于实质公正的实现。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惩罚性赔偿概述。先对其进行概念界定,然后对其特征、性质及其功能进行分析,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进行比较,分析异同,以此来更好地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部分是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正当性的分析。首先分析其必要性:环境侵权特殊性的要求,当前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具有缺陷,我国环境现状具有严峻性。其次分析其可行性:我国有良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惩罚性赔偿的思想深入民心;国内有相关立法及理论研究,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示范意义;引入惩罚性赔偿是顺应国际形势的体现。再次分析其合理性: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实质正义价值的实现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两方面进行分析,说明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通过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得出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环境侵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第三部分分析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和不经济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四部分分析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都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环境侵权是特殊的侵权,因此在这三个方面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五部分是从金额确定的模式、计算原则、参考因素这几个方面出发,对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和归属进行分析和论述,尝试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