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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已进入老龄社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老年人口高达1.85亿,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3.7%。据预测,到21世纪末,我国老年人口数最多可达4.4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1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且失能、半失能的比例高,同时还具有高龄、少子女、空巢等特点,因此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常回家看看”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体现了立法上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肯定及支持。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有有关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像精神赡养理应包括的诸如精神赡养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并没有落到实处,“常回家看看”面临着始终走在路上的尴尬。本文借鉴我国古代以及国外有关精神赡养规定,结合目前精神赡养在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难题,对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以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为主题,在分析理论界有关老年人精神赡养概念的基础上界定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概念,分析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特征,讨论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借鉴历史上和国外在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上的一些规定,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制,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老年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困境以及“常回家看看”始终走在路上的尴尬。文章除引言之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司法实践中一个有关老年人赡养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老年人要求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老年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之后判决的有效执行却陷入困境。通过这一案例引出要分析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概念界定。理论界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概念众说纷纭,本文在此基础上界定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概念,分析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特征。第三部分: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制,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有利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保障人权;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健康老龄化。第四部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权利义务主体。借鉴历史上和国外有关规定以及分析我国学术界的观点,明确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权利义务主体。第五部分: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通过上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论述,借鉴国外有关规定以及分析我国学术界的观点,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有的福利性与道德性,明确精神赡养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精神赡养权益执行难的问题及促使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