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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务逐渐扩张到更多的领域,金融创新在为银行带来更大利润空间的同时,也使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被推到越来越高的位置。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对银行风险管理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标准。我国也根据资本协议在2004年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
本文利用我国已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2004年至2008年的年度数据,运用实证的方法分析资本充足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具体将我国的商业银行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及城市商业银行三个类别,分别分析资本充足监管压力对商业银行资本和风险选择行为的影响,以及对商业自身风险大小的影响。希望从中考察巴塞尔资本充足监管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如何,对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是否有效。
实证的结果表明:1.从总体来说,资本监管可以有效的提高银行资本充足水平。2.资本充足监管对7家股份制银行和3家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均没有显著的影响,但可以有效降低4家国有银行业务承担的风险水平。3.资本监管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安全性。而国有银行的安全性又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