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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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研究,是对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具体化探索,关系着我国辩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改革,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三角构造”。而控辩平等对抗又是“三角构造”的重要环节,所以辩护权的保护在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中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由于自行辩护权在立法活动中被忽视、法律对其规定的过于概括、权能缺失、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的原因,导致实践中出现对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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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研究,是对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具体化探索,关系着我国辩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改革,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三角构造”。而控辩平等对抗又是“三角构造”的重要环节,所以辩护权的保护在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中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由于自行辩护权在立法活动中被忽视、法律对其规定的过于概括、权能缺失、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的原因,导致实践中出现对被追诉人的辩护主体地位忽视以及辩护冲突等的问题。随着我国认罪认罚、刑诉速裁等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落实,程序上进一步要求发挥被追诉人在程序选择中的主体性作用,但是目前的立法并没有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地便利条件,程序的简化极有可能侵害被追诉人的权利,破坏法律的公正性。鉴于此,本文将从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角度出发,围绕着自行辩护权的内涵、权能范围、与律师辩护权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和制度保障等基本内容,论述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三阶段如何完善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从而提升被追诉人的辩护能力,实现与控方的有效对抗,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诉讼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刑诉法》中辩护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改革的发展现状,表明在今天刑诉发展背景下强调对自行辩护权保护更具意义与价值,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实现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的双重诉讼目的。其次,通过对自行辩护权学者研究现状的梳理,发现仅限于自行辩护权的某个权能等相关问题。最后,通过案件介绍,引出对于自行辩护权的概念以及特点分析,在宏观上对自行辩护权进行把握,建立对自行辩护权的基础认识。第二部分对于自行辩护权进行法条的梳理以及现状的分析,概括出目前自行辩护权在实践中运行的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比如法条规定前后矛盾、律师辩护权与自行辩护权相混淆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围绕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首先,增强法条之间的逻辑性,在《宪法》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辩护主体地位,让在《刑诉法》中已经确定的被追诉人主体地位得到上位法的支持。其次,必须完善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权能,赋予被追诉人两项重要的辩护准备性权利,即会见权和阅卷权,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提供程序性条件支持。最后,缓解实践中出现的辩护冲突,主要通过适当地限制律师独立辩护人身份和改变庭审设计,促使或者创造便于律师和被追诉人沟通与交流的条件,让律师充分尊重辩护主体地位,预防辩护冲突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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